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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关键词解读新安全法

2014-12-03 17:28:04.0 来源:总编室板块

83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下称新安法)于121起施行。新安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定位、安全生产违法追究、政府监管职能等方面做出系列调整,对于建立健全企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了解新安法精神,特选取8个关键词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    主体责任 

从企业角度,新安法最突出的变化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新法第13条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新法第25条明确,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三是新法中关于高危行业增加了“金属冶炼”词条,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肖翔) 

  关键词二:    信用管理 

信用往往称为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新安法中,首次引入了信用管理机制。 

何谓信用管理?如同金融行业需要对客户的资产、还债、履约等能力进行分级管理,如若法人或自然人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打入系统“黑名单”,这影响企业或个人在该行业的各项业务工作。 

正是借鉴社会信用模式,新安法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国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黑名单”,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都将被限制。所以,企业要想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那些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降低或丧失商业信誉的危险,甚至减少或者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在建设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社会大背景下,这一手段有利于增强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使强制守法变为自觉守法,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张冉谕

  关键词三:    处罚严厉 

新安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 

新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其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这在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最高。 

同时,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规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100%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关键词四:    隐患治理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在新安法之前,国家曾出台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的政策、规章,但法律层次、效力较低,覆盖面和实施强度都难以满足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无法提供行之有效的保障。 

新安法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法律条文,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文,覆盖范围和惩戒力度都有很大提高。 

以往,存在着把监管部门当做责任主体的理解误区。新安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行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而各级监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事实证明,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事故发生之前,提前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新安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夯实围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系列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使得安全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实现安全发展新常态。(郭奕) 

  关键词五:   本质安全 

在新安法第二章十八条第四款中明确指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一条文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 

纵观国内国际生产企业,都是以“零事故”作为追求,尤其重视隐患治理。由此,生产企业应转变安全管理思路,积极倡导“零事故”理念,这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要求。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没有稳定的安全做保障,必将使企业受到阻碍。事实上,历年来有不少企业安全事故频发,从而造成生产企业举步维艰,甚止走向破产灭亡的事例。生产企业应在“零事故”理念下,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查找岗位潜在危险因素,挖掘在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影响安全生产各类因素。同时,思想上时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和红线意识,并始终坚持从零开始,努力打造“零事故”的本质安全。 

严防事故,确保安全。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教导,把敬畏生命、担当责任、执行制度、保障职工的生命作为当前正在贯彻落实新安法的实际行动。只有我们每个企业“从零开始”,安全管理上“零空档”,隐患治理上“零失误”,安全过失上“零容忍”,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奋斗目标。(万金龙) 

  关键词六:    注册安全师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安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肖翔) 

  关键词七:   安全责任险 

新安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引入保险机制,吸引保险企业参与到企业安全管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如增加了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肖翔) 

  关键词八:    安全评价 

新安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与原条文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条文删去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责任人也不同。安全条件论证由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则是由评价机构提供。这充分表明,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提高了项目建设的准入门槛。这种法律条文的细微修改,源于全国各类相关企业在装卸危险物品的过程中事故频发。其中,2007年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的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事故责任早已认定,主要在于该企业在起重设备选型、日常维护、现场管理、车间平面布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2012年上海宝钢发生的钢水泄露致人伤亡事故,其主因就是吊运时双板钩单侧脱落所致。这些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之所以发生,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国家新安法删去安全条件论证内容,直接由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评价,目的就在于撇去企业的自我论证环节,以更为严格的方式抓好该类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通过权威严谨的安全评价程序,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避免该类事故对职工造成人身伤害。(刘伟华 张苏文)